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27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00 更新时间:2015-11-12 17: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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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