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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审查。 2、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对罪犯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2)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3)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4)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通案评审。通案评审情况应当有详细书面记录,明确载明小组成员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拟定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监狱召开通案评审会议,应邀请驻监检察院(室)的人员列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一并呈报法院。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将初步拟定的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提前抄送驻监检察院(室)。驻监检察院(室)可在收到名单后,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调阅有关材料。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呈报减刑、假释的,或者具备法定条件而未呈报减刑、假释的,应提出建议,监狱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对该建议的处理情况。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18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00   更新时间:2015-11-12 17: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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