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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摘要: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为:刑罚执行权、依法管理监狱权、教育改造权等。 (一) 刑罚执行权 1.收监权,收监权是监狱人民警察独有的权力,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将罪犯收押、剥夺人身自由。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队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如符合收监的条件,法律文件齐全准确,即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2.不予收监权。没有法律文件或缺少记载有误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和怀孕、哺乳期妇女。 3.身体检查权。 4.人身和物品检查权。 5.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权。 6.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权。 7.减刑、假释建议权。 8.释放权。 (二)依法管理监狱权 1.分押分管权 。 2.警戒权。抓获罪犯权、 戒具使用权、 武器使用权、信件检查和扣留权、物品批准、检察权、考核权、 奖励权、离监探亲批准权、处罚权、狱内侦查权。 (三) 教育改造权。思想改造权、文化改造、职业技术教育权、劳动改造权、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权。 监狱人民警察的义务:根据《监狱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狱人名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监狱人民警察的纪律要求 1.根据《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赞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簏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2.《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数:212   发布时间:2013-05-27 00:00:00   更新时间:2015-11-12 17: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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